(2016)陕0822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府谷县裕兴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云润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府谷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云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交付物业管理费、电梯费、供暖费及供暖电费等4499.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云某某在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74.0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2执1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