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执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文秀与段小丽余都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秀,余都军,段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718号申请执行人谢文秀,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余都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段小丽,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秀与被执行人余都军、段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