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晓辉与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延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辉,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保3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辉,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延武,男。徐晓辉与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延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2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CA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B6**挂骏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崔重立名下的陕AQ53**号奥迪牌FV7201BACWG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同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CA6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B6**挂骏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崔重立名下的陕AQ53**号奥迪牌FV7201BACWG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执保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