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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宏玉、章小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宏玉,章小漫,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朱潇,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5-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号。法定代表人张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宏玉。被执行人章小漫。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区双虹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亚洲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潇。被执行人张文。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德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宏玉、章小漫、朱潇、张文、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小溪塔街办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60个地下车位以及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小溪塔街办三峡路16号家旺滨湖国际小区91个地下车库(产权证号:003619**)以第三次流拍价818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