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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邹培泉与宋海鸿、黄珍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培泉,宋海鸿,黄珍玉,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邹培泉,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宋海鸿,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珍玉,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翁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培泉与被执行人宋海鸿、黄珍玉、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宋海鸿、黄珍玉、翁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海鸿、黄珍玉、翁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晨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