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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老年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老年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573号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797号3单元307室。法定代表人:唐凤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文彬,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老年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滨街**号。主要负责人:闫宏伟,院长。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老年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千禧瑞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