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海窝子分理处与张福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海窝子分理处,张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海窝子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李亦飞,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福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海窝子分理处与张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泽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