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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民复对张宝伟故意杀人一案申诉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70号李民复:你为原审被告人张宝伟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吉刑核9933765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改判张宝伟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李民复提出,原审裁判从轻判处张宝伟死缓的理由不充分,应改判张宝伟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宝伟认为其妻与申诉人之子即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心生怨恨,并于2015年7月19日晚到被害人家持铁板将被害人打死的事实成立,张宝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全案案情,鉴于张宝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对张宝伟酌情从轻处罚,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宝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核准,亦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亦未能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