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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恢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毛兵申请执行子长县前进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子长县前进煤矿,高二渠,王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恢16号之二申请执行卢毛兵,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投资人王世东,系该矿矿长。被执行人高二渠,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系子长县前进煤矿原投资人。被执行人王世东,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子长县前进煤矿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子长县前进煤矿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45173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追加高二渠为本案被执行人。2016年3月8日我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高二渠银行存款400767.49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毛兵100767.49元和另案的申请执行人曹兴楠300000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陕06执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2016年8月16日因申请执行人卢毛兵的申请恢复了本案的执行,并依法追加王世东为本案被执行人。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卢毛兵自愿将全部债权以380万元转为子长县前进煤矿股份,下余款项自愿放弃。据此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闫明明执行员  孙献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