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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玉永与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永,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533号原告:陈玉永,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强,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教育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发。本院审理原告陈玉永诉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希望庭外与被告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玉永负担。审判员  潘希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