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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营方森与宋惠民、宋文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方森,宋惠民,宋文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12号原告营方森。委托代理人韩峰。被告宋惠民。被告宋文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强。委托代理人栾晓燕。原告营方森与被告宋惠民、宋文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潍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韩峰、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委托代理人栾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惠民、宋文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营方森诉称,2015年11月21日19时许,宋贤林驾驶鲁G××××号轿车沿高密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柏城大桥,与由南向北路过的行人原告营方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高密市交警大队认定,宋贤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营方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贤林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方森:医疗费5322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10989.6元、××赔偿金97845元、交通费821.2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179799.98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惠民、宋文慧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认定无异议,宋贤林驾驶的鲁G××××号车在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已垫付原告10000元,鉴定费、诉讼费,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19时许,宋贤林驾驶鲁G××××号轿车沿高密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柏城大桥,与由南向北路过的行人原告营方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贤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营方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营方森受伤后于当日被送至高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主要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住院24天,于2015年12月15日出院,原告支付医疗费53224.18元。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2016年4月14日,由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经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营方森左侧第4-6肋骨及右侧第2-8肋骨骨折,构成九级××,左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达不到25%),构成十级××,护理为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6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建议30元/天),肢体内固定物日后需手术取出,参考费用为人民币7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原告营方森在高密市柏城镇柏城村居住,在该村无土地,在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月工资15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工资停发。原告营方森受伤后住院期间由儿子营健和妻子营会花护理,出院后由儿子营健护理,营健系济南品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月工资3153.33元,护理原告期间工资停发;营会花按日工资72.9元计算护理费。原告营方森主张因该次交通事故还支付交通费821.2元,并提供相关单据一宗。另查明,宋贤林驾驶的鲁G××××号车在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其中保险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限额为12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以上保险期内。还查明,宋贤林于2016年6月16日死亡,被告宋惠民系宋贤林之子,被告宋文慧系宋贤林之女。以上事实,有原告营方森提供的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高密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住院收费票据、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停发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济南品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工资停发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宋贤林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宋贤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营方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宋贤林驾驶的鲁G××××号车在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按有关规定,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原告系行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损失,本院确定由宋贤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宋贤林已死亡,被告宋惠民、宋文慧作为宋贤林的继承人,宋贤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宋惠民、宋文慧在继承宋贤林遗产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营方森的损失,医疗费53224.18元、鉴定费2200元,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24天=7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的误工费为:1500÷30天×114天(住院24天+出院后90天)=5700元,原告主张42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人营会花按日工资72.9元计算护理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护理人营会花的护理费宜参照2015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的标准确定,根据护理人的收入情况及护理时间,原告的护理费为:(12930元+8748元)÷365天×24天+3153.33元÷30天×84天(住院24天+出院后60天)=10254.6元;原告系高密市柏城镇柏城村居民,在该村无土地,且在高密市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柏城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状况、原告的工作单位,原告的××赔偿金宜按山东省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的平均值计算较为合理,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参照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原告的××赔偿金为:(31545元+12930元)÷2×20年×22%=97845元;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营养费为2700元、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821.2元,数额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支持4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营方森的损失:医疗费5322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10254.6元、××赔偿金97845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178643.78元。其中:医疗费5322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63644.18元,应由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其中: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10254.6元、××赔偿金97845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12699.6元,应由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综上,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方森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扣除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已垫付原告的10000元,被告联合保险潍坊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剩余医疗费用53644.18元(63644.18元-10000元)、剩余××赔偿费用2699.6元(112699.6元-11000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58643.78元,应由被告宋惠民、宋文慧在继承宋贤林遗产范围内对原告赔偿46915.02元(58643.78元×80%)。被告宋惠民、宋文慧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方森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惠民、宋文慧在继承宋贤林遗产范围内对原告营方森超出交强险的损失46915.02元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6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营方森负担372元,被告宋惠民、宋文慧负担124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