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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海地元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海地元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成国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地元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五队蔡家宅1号5-7幢。法定代表人:王国卫,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17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