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0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靖与钱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钱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999号原告:夏靖。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金,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刚。原告夏靖与被告钱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朱益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钱建刚于2015年1月21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被告钱建刚在2015年1月21日已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