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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王宝玲、李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王宝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9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林韩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宝玲,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王宝玲、李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宝玲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宝玲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房产的移户、变更及抵押手续,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蕊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