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文旭与韦安宏、李桂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旭,韦安宏,李桂香,韦海燕,韦建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093号原告梁文旭,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委托代理人樊冬文,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安宏,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告李桂香,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告韦海燕,女,1984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告韦建勋,男,1935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盛强,广西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文旭诉韦安宏、李桂香、韦海燕、韦建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韦福龙独任审判。原告梁文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梁文旭负担。审判员 韦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