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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凤明等与龚朝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936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原告何凤明、何孔姣、何谭玲、何儒芹、李光芝与被告龚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鄂0506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案号“(2016)鄂0506民初1599号”补正为“(2016)鄂0506民初1936号”。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