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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7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诉王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王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571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凯,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王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