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毅与齐壮年及原审被告白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毅,齐壮年,白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毅,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壮年,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白鹤,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白毅因与被上诉人齐壮年及原审被告白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毅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