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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毅与齐壮年及原审被告白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毅,齐壮年,白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毅,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壮年,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白鹤,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白毅因与被上诉人齐壮年及原审被告白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毅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