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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604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0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家院内所有的玉米30000市斤、带皮花生2000市斤。在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家院内上述玉米、花生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全部履行给付了剩余执行标的款和案件诉讼费用。鉴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家院内所有的30000市斤玉米和2000市斤带皮花生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