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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贺广与龙信朱、林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广,龙信朱,林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贺广。被执行人龙信朱。被执行人林国民。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贺广申请龙信朱、林国民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1民初217号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信朱、林国民应支付申请人贺广案款4710.0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龙信朱、林国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1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小   波审判长 黄   小   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金善宏审判员 刘   顺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