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曾维龙与固始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龙,固始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行初71号原告曾维龙,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委托代理人XX,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维龙与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曾维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维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维龙承担。审 判 长 李洪宇审 判 员 阮晓强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