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金学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12号申请人白金学,男,1957年5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1970年12月4日生,个体,住迁安市申请人白金学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