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2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丁真嘉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真嘉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626刑初5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真嘉措,1986年2月9日出生,男,藏族,系西藏林芝市巴宜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西藏察隅县。被告人丁真嘉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察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丁真嘉措因身患严重疾病于2016年9月9日被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对被告人丁真嘉措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以察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真嘉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达娃拉姆、桑布次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真嘉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丁真嘉措在察隅县“蜀香阁”洗脚城洗脚按摩期间,听到隔壁228包厢传来呼噜声,便开门探望,发现包间内有人酣睡且在靠门的床上有一个黑绿相间的运动挎包,从挎包内的一个长款深咖色皮质钱包里盗走全部现金共计7200元整,在挥霍部分赃款后将剩余的6900元赃款及借来的2900元赔给了因打架受伤的刘某某。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丁真嘉措乘车至波密县,潜入波密县“如家客栈”8号客房,将放置在客房桌子旁外套内的800元现金及桌子上的一部中兴手机、手机充电器和一块百达翡丽牌手表盗走,后经侦查机关收缴赃款316元,其余赃款已被挥霍一空。经波密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395元,百达翡丽牌手表因年代久远且侦查机关无法提供相印鉴定材料,故无法鉴定其价格。公诉机关指控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辨认照、失主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物证、被告人自述等。��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真嘉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丁真嘉措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被告人丁真嘉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在量刑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凌晨四点许,被告人丁真嘉措到察隅县“蜀香阁”洗脚城洗脚,在等服务员的期间,听到隔壁228包厢有人在打呼噜,过去看时门没关,就往里窥探,发现里面没开灯,只看到在靠门的一个床上有人在睡觉,在他旁边放了一个挎包(黑绿相间),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个长款皮质钱包(深咖色),被告人丁真嘉措便将钱包内的7200元(柒仟贰佰圆整)全部盗走。2016年7月19日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将把盗得的7200元(柒仟贰佰圆)里300元(叁佰圆)给了洗脚城后剩下的6900元(陆仟玖佰圆)及借来的2900元(贰仟玖佰圆)一共9800元(玖仟捌佰圆)赔偿给了与被告人打架而受伤的刘某某作为医药费。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丁真嘉措乘车至波密县,潜入波密县“如家客栈”8号客房,发现客房内的人喝醉酒已熟睡,就将放置在客房桌子旁外套内的800元现金及桌子上的一部中兴手机、手机充电器和一块百达翡丽牌手表盗走,后经侦查机关收缴赃款316元,其余赃款已被挥霍一空。经波密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395元,百达翡丽牌手表因年代久远且侦查机关无法提供相印鉴定材料,故无法鉴定其价格。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丁真嘉措的免冠照片和户��证明信,能够证实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案件来源材料能够证实案发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及2016年7月29日的事实;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能够证实案发地点为察隅县“蜀香阁”洗脚城及波密县“如家客栈”的事实;4、提取物证笔录及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能够证实被告人丁真嘉措在察隅县“蜀香阁”洗脚城及波密县“如家客栈”内盗窃现金、手机及手表的事实;5、被告人丁真嘉措的讯问笔录及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丁真嘉措盗窃经过的事实;6、对失主群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失主群某、杨某某丢失现金、手机及手表的事实;7、波密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能够证实被盗手机为中兴牌(型号Q301C),��场价格为395元的事实;8、波密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中止通知书,能够证实被盗百达翡丽牌手表因年代久远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详细的鉴定材料,故鉴定部门无法鉴定其价值的事实;9、察隅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书、察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能够证实被告人丁真嘉措2009年9月9日,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察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事实;10、西藏波密监狱刑满释放通知书,能够证实被告人丁真嘉措于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此次犯案属累犯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真嘉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8395元(捌仟叁佰玖拾伍圆)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西藏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察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真嘉措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真嘉措于200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察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属有前科,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又再次犯案属累犯,察隅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真嘉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察隅县公安机关追缴的316元人民币、中兴牌手机、手机充电器及百达翡丽牌手表返还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洛桑达瓦审判员 坚 参审判员 益西平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