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陈信祥与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08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信祥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吉0621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给付借款本金8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陈信祥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院作出(2016)吉0621执108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桦甸市德龙房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抚松镇优山美地花园小区4号楼楼下拐角售楼处27号门市(面积182.26平方米)及4号楼1单元202室(面积93.73平方米)、2单元201室(面积83.79平方米),作价8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信祥抵偿借款8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2016)吉0621执1085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信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陈信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