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朱广华、邹慧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朱广华,邹慧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2民初6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日峰路130号。负责人:方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彬,男,该行职工,住江西省黎川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广华,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发,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慧琴,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明,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告朱广华、邹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后收取1,2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朝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晏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