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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朱幸福与汪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幸福,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朱幸福。被执行人:汪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幸福与被执行人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涛与申请执行人朱幸福于2016年11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桑国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