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罗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罗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8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营业场所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适宇,该行职工。被告:罗福兰,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告罗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