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增方与叶金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方,叶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杨增方,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叶金标,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金标目前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增方也未能提供叶金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叶金标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增方238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1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