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吴珍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珍娟,叶明华,张建军,吴坚新,吴土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主要负责人:俞卫忠,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吴珍娟。原审被告:叶明华。原审被告:张建军。原审被告:吴坚新。原审被告:吴土珍。上诉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常熟支行)及原审被告吴珍娟、叶明华、张建军、吴坚新、吴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9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嘉丽公司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吴坚新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仙居县,因此,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浦发银行常熟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嘉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