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第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仕明与陈龙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明,陈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第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仕明,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龙旺,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仕明与被执行人陈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勇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4,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龙旺在银行无存款,在清流县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大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龙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仕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陈晓伟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