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显东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484号原告张显东,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平顺县xx乡xx村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地址:代县西南街。法定代表人刘凤西,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晋苏,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显东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张显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显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计2407.5元,由张显东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