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生斌与被执行人刘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斌,刘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生斌,男,生于1970年5月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肤施路25号,干部。被执行人刘尧,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金阳小区银沙苑2号楼402室,干部。申请执行人王生斌与被执行人刘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生斌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52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