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3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星、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星,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星,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4060278-8),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叶元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2410号申请执行人郑星与被执行人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110469.5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5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