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明生与刘桂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明生,刘桂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财保19号申请人:谢明生,男,197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本市。被申请人:刘桂阳,男,197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申请人谢明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桂阳驾驶的赣C×××××重型仓式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陈裕光自愿以其粤F×××××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明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桂阳驾驶的赣C×××××重型仓式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欧作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必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