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辖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徐红卫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周代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徐红卫,周代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敏翔,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卫,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审被告:周代生,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红卫、原审被告周代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5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称:本案系民事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该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徐宏卫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013年1月25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滁州市桃园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在滁州市龙蟠大道和滁宁快速通道(S311)交叉口。合同签订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周代生,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管理名义将上述滁州市桃园小区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工程承包给徐红卫经营实施,并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江苏一建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协议确定后,徐红卫将先期工程保证金1500000院按周代生要求转账到指定帐户,但该工程一直未能开工。后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徐红卫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现徐红卫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周代生返还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南谯区境内,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黄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