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佳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佳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50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佳兴,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佳兴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佳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田佳兴与田蒙蒙(因本案已被判刑)经协商后,驾驶一辆小车用手机导航去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伺机盗窃。随后,二人来到井岸镇侨苑新村五巷12号楼下,由田蒙蒙在楼下看风及接应,田佳兴则上楼使用拾的一根橇棍先后撬开该楼302、401房被害人邝耀堂邝某、吴某家的防盗网后实施盗窃,盗得邝耀堂邝某港币7000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折算价计,折合人民币5832.4元)等财物,盗得吴某欧元100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折算价计,折合人民币737元)、美元13元(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折算价计,折合人民币84元)、人民币51元等财物。得手后,田佳兴将盗得的财物扔给楼下接应的田蒙蒙,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4月13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民康路珠旅舍B201房抓获田蒙蒙,并从其住处查获盗得的赃款港币7000元、欧元100元、美元13元、人民币51元及iPhone6手机一台。破案后,赃款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邝耀堂邝某、吴某。2016年7月27日,公安民警在贵州市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夜市一小吃店将被告人田佳兴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佳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佳兴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对赃款照片的辨认,证人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外币折算价目表,共同作案人田蒙蒙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对赃款照片的辨认、对手机导航物色作案目标导航图片的辨认,被害人邝耀堂邝某、吴某的陈述,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佳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佳兴与共同作案人田蒙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田佳兴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佳兴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3.被盗财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佳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佳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