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振卉、韩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卉,韩庭山,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梁振卉,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韩庭山,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天通路。法定代表人韩庭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卉与被执行人韩庭山、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韩庭山、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公司信息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已查封,存款已冻结。现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不明,地址不详,银行存款不足,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康柏林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