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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礼柱、汪全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柱,汪全举,余士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礼柱,绰号“大柱”,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来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2月26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汪全举,绰号“小举”,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14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9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5年10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余士朋,曾用名:汪朝朋,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9年11月3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余士朋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大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余士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被告人汪全举、余士朋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安徽省来安县独山乡裴集村光明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分别盗窃吴维栋家4只12斤老母鸡,高长金家16只56斤老母鸡,胡德梅家7只24.5斤老母鸡,李恒荣家15只52.5斤老母鸡、1只4斤公鸡,秦言家11只38.5斤老母鸡、1只4斤蛋鸭,李跃河家12只36斤老母鸡,田恒芳家5只15斤老母鸡、一只25斤黑咸猪前腿,一只35斤黑咸猪后腿,半只15斤黑咸猪头,一只5斤公羊咸腿,李恒龙家8只28斤老母鸡、4包360斤稻谷,刘玉兵家12只36斤老母鸡、1只3斤公鸡。三人将盗窃来的鸡以2000多元价格卖掉后三人平分挥霍,4包360斤稻谷以300多元价格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家后三人平分挥霍,蛋鸭和咸货被三人吃掉。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维栋家4只12斤老母鸡价值为300.00元,高长金家16只56斤老母鸡价值为1400.00元,胡德梅家7只24.5斤老母鸡价值为613.00元,李恒荣家15只52.5斤老母鸡价值为1313.00元,李恒荣家1只4斤公鸡价值为72.00元,秦言家11只38.5斤老母鸡价值为963.00元,秦言家1只4斤蛋鸭价值为40.00元,李跃河家12只36斤老母鸡价值为900.00元,田恒芳家5只15斤老母鸡价值为375.00元,田恒芳家一只25斤黑咸猪前腿价值为450.00元,田恒芳家一只35斤黑咸猪后腿价值为630.00元,田恒芳家半只15斤黑咸猪头价值为180.00元,田恒芳家一只5斤公羊咸腿价值为100.00元,李恒龙家8只28斤老母鸡价值为700.00元,李恒龙家4包360斤稻谷价值为486.00元,刘玉兵家12只36斤老母鸡价值为900.00元,刘玉兵家1只3斤公鸡价值为54.00元,共计9476元。2、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安徽省来安县独山乡裴集村付山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分别盗窃付友贵家6只18斤老母鸡,史凤萍家10只30斤老母鸡,付文龙家1只70斤土狼狗,田庆勇家8只24斤老母鸡、1只10斤土狗,田平家4只14斤老母鸡,田秦明家4只14斤老母鸡。三人将盗窃来的老母鸡以1000多元价格卖给姚志如(现在逃)后三人平分挥霍。1只70斤土狼狗被三人吃掉,1只10斤土狗被三人扔掉,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付友贵家6只18斤老母鸡价值为450.00元,史凤萍家10只30斤老母鸡价值为750.00元,付文龙家1只70斤土狼狗价值为420.00元,田庆勇家8只24斤老母鸡价值为600.00元,田庆勇家1只10斤土狗价值为60.00元,田平家4只14斤老母鸡价值为350.00元,田秦明家4只14斤老母鸡价值为350.00元,共计2980元。3、2015年5月16晚,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施官镇西武村十庙组23号张长前家,采取撬窗入室手段,将张长前家屋内20包1500斤稻谷盗走。次日上午,三人将盗窃来的稻谷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家。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包1500斤稻谷价值为2070.00元。4、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施官镇西武村十庙组23号张长前家,采取撬窗入室手段,将张长前家屋内14包2240斤麦种盗走。次日上午,三被告人将盗窃来的14包2240斤麦种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组25号的周文静,后三人平分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4包2240斤麦种价值为2608.00元。5、2015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安徽省来安县独山乡裴集村光明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分别盗窃高长金家20只70斤老母鸡,李跃河家10只30斤当年母土鸡,秦锦州家11只38.5斤老母鸡、10只20斤当年母土鸡。三人将盗窃来的母鸡以1500多元价格卖给姚志如(现在逃)后三人平分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长金家20只70斤老母鸡价值为1610.00元,李跃河家10只30斤当年母土鸡价值为540.00元,秦锦州家11只38.5斤老母鸡价值为886.00元,秦锦州家10只20斤当年母土鸡价值为360.00元,共计3396元。6、2015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水口镇高隍村余庄组5号饶时维家,采取翻墙入院手段,将饶时维家院内10只30斤当年母土鸡和14只42斤当年公土鸡盗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饶时维家10只30斤当年母土鸡价值为540.00元,饶时维家14只42斤当年公土鸡价值为756.00元,共计1296元。7、2015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水口镇高隍村罗庄组19号林某家,采取撬门手段,将林某家院内20包1600斤稻谷,2只7斤老母鸡,4只14斤当年母土鸡,一辆银灰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型号1.1米精灵高护栏,车架号1506-50,电机号码48V550W150730225,2015年9月10日以2400元价格购买)盗走,后二人将电动三轮车丢弃在来安县水口镇高隍村韩郢组河埂河沟内。当日上午,二人将盗窃来的林某家20包1600斤稻谷以2000元价格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家后二人平分挥霍,二人将盗窃来的饶时维家鸡和林某家鸡共以400元价格卖给姚志如(现在逃)后二人平分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家20包1600斤稻谷价值为2160.00元,林某家2只7斤老母鸡价值为161.00元,林某家4只14斤当年母土鸡价值为252.00元,林某家一辆银灰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178.00元,共计4751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林某。8、2015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二人来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新塘村幸福商贸城7栋楼下,采取推车手段,将停放在7栋楼道附近冯士好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型号DY1125-38,车架号LTPCJLY572240269,发动机号码DY156FMI-273192025,2007年12月10日以56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00.00元。9、2015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二人来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幸福商贸城11栋楼下,采取推车手段,将停放在11栋楼下徐忠平一辆蓝色新亚牌电动三轮车(型号20-30DS,车架号150410J,2015年4月16日以48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050.00元。10、2015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二人来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幸福商贸城15栋楼下,采取撬锁手段,将停放在15栋楼下杨某一辆大天牌电动车(颜色宝马灰/亮黑,型号阿波罗,车架号62202201503290013,电机号码E6JA1TC1503250105,2015年8月4日以1680元购买)盗走。后大天牌电动车被被告人徐礼柱留着自用,大阳牌摩托车和新亚牌电动三轮车被汪全举共以2400元价格卖掉后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630.00元。案发后,该大天牌电动车已发还��害人杨某。11、2015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南街160号王惠家门口,将王惠家门口20包2700斤稻谷盗走。次日上午,三人将盗窃来的20包2700斤稻谷以1800元价格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后三人平分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包2700斤稻谷价值为3726.00元。12、2015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来安县张山乡仰山村高潮组23号兰玉仙家门口,将兰玉仙家门口40包3680斤稻谷盗走,当日上午,三人将盗窃来的兰玉仙家40包3680斤稻谷以4000元价格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后三人平分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0包3680斤稻谷价值为4968.00元。13、2015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来到来安县张山乡仰山村高潮组22号时俊昌家,采取撬门手段,将时俊昌家院内3只老母鸡和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牌照为苏N×××××,型号FT175ZH-2A,车架号LKBCHCBB7CX009841,发动机号码0B0106621,2012年3月21日以8300元价格购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只老母鸡价值为276.00元,1辆摩托车价值为6551.00元,共计6827元。14、2015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来到来安县张山乡仰山村施圩组25号王丙荣家,采取撬锁手段,将王丙荣家屋内18只63斤老母鸡、26只39斤当年公土鸡、26只39斤当年母土鸡盗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8只63斤老母鸡价值为1449.00元,26只39斤当年公土鸡价值为702.00元,26只39斤当年母土鸡价值为702.00元,共计2853元。15、2015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来到来安县张山乡仰山村施圩组38号李士江家,采取翻墙入院手段,将李士江家院内2只7斤老母鸡、6只36斤太监鸡盗走,三人将盗窃来的时俊昌家、王丙荣家、李士江家的鸡共以2000多元价格卖给姚志如(现在逃)后三人平分挥霍,时俊昌的摩托车被汪全举卖到蚌埠市。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只7斤老母鸡价值为161.00元,6只36斤当年太监鸡价值为1008.00元,共计1169元。16、2015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二人来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准备实施盗窃,因形迹可疑被人发觉,被告人徐礼柱与汪全举走散后,徐礼柱来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中心东街王伟家门口,采取推车手段,将停放在王伟家门口李某一辆蓝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型号ZS125ZH-8,车架号LZSHCJZH9E8018898,发动机号8EB03773,2015年8月12日以5900元价格购买)。后被告人将盗窃来的李某摩托车用于运送稻谷时被来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5643.00元。该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17、2015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三城乡涧里村四联组14号吕盼俊家门口,将吕盼俊家门口18包1530斤稻谷盗走。当日上午,三人将盗窃来的吕盼俊家18包1530斤稻谷以1800元价格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后三人平分挥霍。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8包1530斤稻谷价值为2111.00元。18、2015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来到来安县三城���涧里村四联组25号吕某家门口,将吕某家门口1辆六安长淮牌81手扶拖拉机(牌照NJ1220032,6匹,R175A型柴油机,2003年1月以3300多元购买)盗走。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扶拖拉机价值为705.00元。该被盗六安长淮牌81手扶拖拉机已发还被害人吕某。19、2015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来到来安县三城乡冯巷村东张组12号张秀成家门口,正欲盗走张某家24包1680斤稻谷时被群众张秀成发现,后三人逃走并丢弃张某家24包1680斤稻谷和吕某家一辆拖拉机。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4包1680斤稻谷价值2318.00元。被盗稻谷24包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0、2015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张山乡长山村长山街道孙某1家门口,采取推车手段,将孙某1���辆柳微兰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牌照为皖F×××××,型号FT125ZH-3D,车架号LKBCHCBB2DX021641,发动机号8D200086,2014年6月28日以8500元购买)。后二人将盗窃来的孙某1摩托车用于盗窃稻谷时被我局民警查获该摩托车。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018.00元。该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孙某1。21、2015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来安县施官镇桃庄村公圩组8号汪某家门口,采取推车手段,将汪某一辆蓝色跃进牌三轮摩托车(牌照为苏N×××××,型号YJ175ZH,车架号LYNHCLLA18A100001,发动机型号162FMK,制造日期2008年9月,2011年8月以4000元价格购买二手车)和车内1994斤稻谷、一把铁锹盗走。随后二人将盗窃来的汪某家1780斤稻谷搬运到盗窃而来的孙某1摩托车内,将汪某摩托车内214斤稻谷和车内一���铁锹丢弃在路边。次日上午,二人将盗窃来的1780斤稻谷以1825元价格卖给来安县双银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来安县宏基油脂工贸有限公司)。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汪某家1994斤稻谷价值为2752.00元,汪某家1辆摩托车价值为3824.00元,汪某家一把铁锹价值为9.00元,共计6585元。被盗三轮摩托车及车内稻谷214斤、铁锹一把均已发还被害人汪某。22、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礼柱伙同汪全举、余士朋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明光市三界镇碾城村碾城组28号孙某2家,采取翻墙入院剪锁手段,将孙某2家一楼房间内58包5160斤稻谷盗走。当日上午,三人将盗窃来的孙某2家58包5160斤稻谷欲卖给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三里庄组25号周文静时被来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8包5160斤稻谷价值为6966.00元。该58包稻谷已发还被���人孙某2。综上,被告人徐礼柱参与盗窃22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6146元、汪全举参与作案21起,盗窃他人财物80503元、被告人余士朋参与盗窃14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21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余士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价鉴定、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户籍资料、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离监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余士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礼柱盗窃他人财物86146元、汪全举盗窃他人财物80503元、余士朋盗窃他人财物521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礼柱、汪全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士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礼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全举、余士朋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徐礼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汪全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余士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礼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全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余士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正武审 判 员  陈 魁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