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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彭代明、厦门卓进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代明,厦门卓进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代明,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彭艳红,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卓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滨北路3号2901室。法定代表人蒋贵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彭代明与厦门卓进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56000元、违约金10000元,已受偿7595.11元。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