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光先与兰友清、兰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先,兰友清,兰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985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先,男,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友清,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友琳,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先与被执行人兰友清、兰友琳【(2016)闽082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