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春兰与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中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春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王跃,周中勇,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监2号原审原告郑春兰,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30502861-0。负责人王青松,总经理。原审被告王跃,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周中勇,男,1967年9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2669-6。法定代表人王道林,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春兰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王跃、周中勇、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吴佳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