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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润嫦、李林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蓝山县支公司、李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李润嫦,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李林泽,男,2013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系李润嫦之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蓝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蓝山县南平路(蓝山县交警大队对面)。负责人:蒋承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定涛,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润嫦、李林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蓝山县支公司、李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蓝山县支公司、李定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