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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督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易婷婷、涂宇豪与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婷婷,涂宇豪,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181民督156号申请人易婷婷,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申请人涂宇豪,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飞跃,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张闹钟。被申请人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申请人易婷婷、涂宇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易婷婷、涂宇豪称,申请人易婷婷之母涂钦元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圭斋路与劳动路交汇处名河鑫都楼盘138号、139号门面,同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所购商铺由出卖人返祖5年,时间自2011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138号门面5年内每年返还租金138000元,139号门面5年内每年返还租金124000元。后该两个门面登记为申请人易婷婷和涂宇豪共有,被申请人后阶段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租赁到期后申请人已经收回该两个门面。2016年6月11日,两被申请人出具欠条,注明“欠易婷婷、涂宇豪浏阳市圭斋东路138号、139号门面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租金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意以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担保。”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租金15万元、两被申请人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易婷婷、涂宇豪租金15万元。两被申请人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申请费1100元,由湖南鑫奥莱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55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先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