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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文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娟,周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娟,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雪山,男,1978年9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与被执行人周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雪山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文娟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雪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雪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文娟发现被执行人周雪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周雪山所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