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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刑初49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曾用名黄清),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6)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新获悉被害人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遂谎称可帮助其向他人借款,但需预先支付利息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陈某听后表示同意。同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新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皇冠大酒店”门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现金2万元,后佯装到该酒店楼上找他人借款时,趁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黄新于2016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黄新提取、扣押部分赃款1.5万元,并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通话详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钱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1.5万元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新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傅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益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