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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丽如、纪家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如,纪家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85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如,女,汉族,1955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纪家孝,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如诉被执行人纪家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    敏审判员 林啸代理审判员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