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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戚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887号原告:戚某,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袁某,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戚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戚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戚某负担。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