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1325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时生机与李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生机,李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1325民初1317号原告时生机,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1日,住内乡县。被告李虎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2日,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时生机与被告李虎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