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明智与胡格吉勒图、双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智,格日勒巴图,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68号原告许明智,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格日勒巴图,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双梅,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智诉被告胡格吉勒图、巴德玛、格日勒巴图、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格日勒巴图名下的蒙M*****号皮卡车一辆,冻结被告双梅名下的蒙M*****号哈佛轿车一辆,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某住宅小区某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登记在被告格日勒巴图名下的蒙M*****号皮卡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双梅名下的蒙M*****号哈佛轿车一辆的车辆登记手续予以冻结十二个月,保全期间该车辆不得转移、隐匿、出卖、抵押或者毁损车辆;二、依法对登记在原告许明智名下的位于某住宅小区某担保房屋一套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出售、抵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