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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应聪与张家口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聪,张家口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644号原告:李应聪,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张家口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南天门村。法定代表人:苏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萧钟艳,分别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聪与被告张家口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聪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汉代理审判员  董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颖聪